办理条件
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,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。
温馨提示:
(1)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,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,不得继续使用。
(2)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、扣留或者暂扣期间,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。
办理材料
1、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;
2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;
3、本人近期免冠、白底背景、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(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,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),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,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。
办理流程
(一)、信息录入: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、身份证明;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,及是否具有被注销、吊销、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。不符合规定的,出具退办凭证。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,还应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。符合规定的,受理申请,收存相关资料。
(二)、制驾驶证: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,整理资料,装订、归档。
(三)、发证: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(四)、归档.
办理地址
办公时间: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,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早上北京时间10点至14点,下午北京时间15点30分至19点30分;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早上北京时间9点30分至13点30分,下午北京时间16点至20点。
办公电话:0998-2927122、0998-2926216
传真电话:0998-2927520、0998-2927855
办理时限及费用
办理时限:3个工作日
办理费用:驾驶证工本费/10元